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98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桃園縣政府98年4 月核定。
103年3月4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修訂章程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第二十一條,刪除第三十六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9日核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以保障會員權益,維護公務員專業尊嚴
與專業自主權並協助解決各項公務問題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3樓,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本會之分會。
本會及分會會址設置時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商之修改或廢止,及會員福利、訓練進修事項。
二、團結會員、互助合作、發展行政管理及服務工作。
三、協助研究改進公務技術,提高服務品質。
四、有關服務條件之促進及改善事項。
五、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六、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七、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八、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九、有關公務員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合於本章程第二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轄區內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經銓敘部銓審有案之公務人員及
約聘僱人員。
二、已入會會員退休或對本會有傑出貢獻人員,得經本會理監事會議議決延聘為
榮譽會員(顧問)。惟無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行使權之適用。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七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
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一百人。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十三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或由監事互推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副總幹事一至三人,協助理事會處理經常性事務,並視業務需要,
得設各組組長、副組長、幹事若干人,均為無給職。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
以書面通知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
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九人為限,會員代表以代理二人為限。
第二十五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議決。但章程之修改、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分
、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
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
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一○○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或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
、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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