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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簡則(以下簡稱本組織簡則)依據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二、本會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本會會務人員。
三、本會置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二人、理事十二人。
四、本會置監事會;常務監事一人、監事四人。
五、本會置培訓組、活動組、財務組、公關組及法制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各組置組長一人、
幹事若干人。
六、各組之任務如下:
培訓組:有關會員招募、會員資格審查、會籍管理清查、會員福利、教育訓練、
協助研究改進公務技術,提高服務品質等事項 。
活動組:有關本會會務活動、會員聯誼、文康活動、團結會員、互助合作、發展行政管理及
服務工作。
財務組:有關會費、捐款、政府補助、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及孳息之各項收
入及支出等事項。
公關組:有關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團體協商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協
會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法制組:有關服務條件之促進與改善事項及公務員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及受理
會員陳情、申訴等事項。
會計組:有關會務各項收入及支出憑證之審核、核銷等事項。
七、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組長、幹事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用,
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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